| 本鄉居民收費 |
- 一、申請者為歿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或直系血親之配偶,其戶籍現設於本鄉六個月以上。
- 二、歿者死亡時之戶籍設於本鄉,且由死亡當時往前計算連續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
- 三、目前已埋葬或安置於本鄉公墓或納骨(灰、骸)堂內之骨灰(骸)或神主牌。
|
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 二、歿者起掘墓地證明。 |
| 非本鄉居民收費 |
未符合上款本鄉居民規定之情形者。 |
|
| 減免收費 |
- 一、殁者當年度具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身分,免收使用規費,惟箱位以本所指定區位為限。
-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之申請者如當年度具有本鄉列冊各款低收入戶身分,得比照前款辦理。
- 三、殁者或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之申請者當年度具有本鄉中低收入戶身分,八折收取使用規費。
- 四、本鄉居民服兵役、或警察、消防等因公、作戰、演習死亡者,免收使用規費。
- 五、因天災事故死亡或特殊原因必需救助,經本所核准減免者,依照核准減免之金額辦理。
- 六、於本鄉轄內發現之遊民屍體、無名屍,免收使用規費。
|
符合前項規定之歿者進堂後該箱位不予更換,一經遷出即喪失使用權益,且不再提供減免優惠。 |
| 睦鄰優惠收費 |
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 申請人戶籍現設於本鄉濁水村或廍下村且達6個月以上,申請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骨灰(骸)、牌位存放於本鄉公墓納骨堂。或歿者死亡時其戶籍設於濁水村或廍下村且達六個月以上者。
- 歿者骨灰〈骸〉起掘之墓地位於本鄉濁水村或廍下村轄區者。
- 歿者骨灰〈骸〉現放置於本鄉濁水村或廍下村之本鄉納骨堂者。
|
檢附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