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之一及第二十一之二條條文修正,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鄉居民服兵役、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等因公死亡者,免收使用費用,爰修正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二,期藉以造福本鄉鄉民。
    次為配合實務需要,增列切結書,修正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再為增設多元環保葬園區設施,訂定殯葬設施項目,再新增自治條例第十條第四項;及為消彌預訂完成後尚未進堂安置者法規文字適用疑義,而修正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